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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焦博与付智鹏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博,付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刑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焦博。被执行人付智鹏,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焦博与被执行人付智鹏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执字第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