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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丁集与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2017号本院对原告丁集诉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打印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3页第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特此补正。审 判 员  田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