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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与沙雪玲、方广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沙雪玲,方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周志标,行长。被执行人沙雪玲,汉族,住博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821。被执行人方广仁,汉族,住博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37。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方广仁、沙雪玲履行(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事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至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共192047.93元(截止至2014年11月27日,仍欠本金181145.88元,积欠利息、罚息10902.05元),传师费9386元、案件受理费424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5935.93元。2、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方广仁、沙雪玲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大瑛埔中心花园富华楼B栋8A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28884号、建筑面积112.75平方米)。3、由各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98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方广仁、沙雪玲名下位于用于抵押的位于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大瑛埔中心花园富华楼B栋8A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28884号、建筑面积112.75平方米)。二、被执行人方广仁、沙雪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方广仁、沙雪玲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方广仁、沙雪玲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培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