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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绛县胜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绛县丰产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绛县胜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绛县丰产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81号原告绛县胜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龙,职务社长。被告绛县丰产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勺叶,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民,男,绛县卫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绛县胜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绛县丰产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绛县胜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绛县胜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绛县胜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绛县胜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利军审判员  苏文平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