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谭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143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于慧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谭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慧龙、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新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王某乙。婚后因诸多生活矛盾,使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6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考虑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王某乙。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3年7月、2014年3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婚姻登记证、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存在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