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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雅莉诉被告李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雅莉,李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87号原告宋雅莉(系东鹏瓷砖经营者),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李安英,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雅莉诉被告李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雅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雅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雅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由原告宋雅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