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雅莉诉被告李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雅莉,李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87号原告宋雅莉(系东鹏瓷砖经营者),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李安英,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雅莉诉被告李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雅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雅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雅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由原告宋雅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