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2014年11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赌博罪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字(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赌博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旭、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份的某天和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连州市连州镇三古滩村委会翠仙村22号其家里,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2克给其哥哥唐某胜吸食,共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2、被告人唐某某在连州市连州镇三古滩村委会翠仙村22号其家里,收受黄某华、陈某义、唐某胜等人的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从中牟利。2014年11月1日,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唐某某家中查获其接受他人投注的“六合彩”单据共60张,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258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人唐某胜、胡某莉、黄某华、陈某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责令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唐某某手机通话清单及被告人唐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接受他人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赌博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莫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