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赵广银与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广银;李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赵广银。被告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银与被告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依法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