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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赵广银与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广银;李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赵广银。被告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银与被告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依法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