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常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台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台子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167号原告常宝,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台子支行。负责人黄玮,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京道、聂红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宝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台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退回62元,由原告承担63元。代理审判员 关然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