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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2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李古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李古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861-1号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发明。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富平。被告:李古森。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李古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古森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古森的起诉。审 判 长  傅 煊审 判 员  李月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