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李古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李古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861-1号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发明。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富平。被告:李古森。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李古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古森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福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古森的起诉。审 判 长 傅 煊审 判 员 李月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