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01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钟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