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谭群英与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群英,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谭群英,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九华大道以东、纬二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谭群英因与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群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7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谭群英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社建村X栋X单元X号(房产证号01XX**)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申请人谭群英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社建村X栋X单元X号(房产证号01XX**)房屋。申请人谭群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