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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静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郝荣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无职业。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第一工程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龙建第一工程公司称,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龙建第一工程公司请求撤销(2014)建商初字第69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静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龙建第一工程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业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