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鲁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33号原告鲁XX。被告张XX。原告鲁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党春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一子,取名鲁X甲,现年3周岁。孩子出生7月龄大时,发现智力发育不正常,遂去X县中医院、XX军区总医院、XX二院癫痫中心、XX儿童医院检查诊断,检查结果均为孩子大脑发育不良,属先天性脑瘫,到目前为止孩子不会说话,不能行走,不能站立。自发现孩子患病后,被告便抛家弃子外出打工两年多时间不回,期间被告对孩子的成长及病情不管不问,丝毫未尽抚养孩子的义务和责任。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孩子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原告及其父母承担。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孩子由谁抚养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让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抚养费;要求由被告承担孩子医疗费4.5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事实,现被告亦同意离婚。婚生孩子鲁X甲患先天性脑瘫疾病也是事实,这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自发现孩子患病后,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无奈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在新疆务工生活,这两年多时间没有照管孩子也是事实,现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1万元抚养费及1万元医疗费。但孩子坚决不同意由被告抚养。原告鲁X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2本,用以证实原、被告婚姻合法性;2、XX省X县中医院CI检查报告单1份,用以证实孩子鲁X甲大脑发育不健全的事实;3、XX军区总医院门诊病历1份,用以证实孩子鲁X甲脑发育不良的事实;4、XX儿童医院门诊病历1本、检查结果报告书1份(共4页)、检验报告单1份(共8页)、诊断及病程介绍1份、敏路思分析建议报告书1份(共1页),用以证实孩子鲁X甲脑发育不良的事实;5、XX大学第二医院癫痫中心录像检测脑电图报告单1份(共5页)、MRI检查报告单1份、甘肃省通用病历1本、ECI检查报告单1份,用以证实孩子鲁X甲脑发育不良的事实;6、XX隆宝缘医院病人收费清单2份(共5页),用以证实孩子鲁X甲做康复训练及做疝气手术共花费医疗费5073.4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上述6份证据均无异议,法庭对上述证据予以认证。上述证据及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1-6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属有效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双方婚姻合法、婚生孩子鲁X甲患有先天性脑发育不良及原告给孩子治疗疾病花去医疗费5073.4元等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一子,取名鲁X甲,现年3周岁。孩子出生7月龄大时,发现智力发育不正常,遂去X县中医院、XX军区总医院、XX大学第二医院癫痫中心、XX儿童医院检查诊断,检查结果均为孩子大脑发育不良,属先天性脑瘫患儿,到目前为止孩子不会说话,不能行走,不能站立,现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照顾。自发现孩子患病后,被告便借故离家外出打工两年多时间未回,期间被告对孩子的成长及病情不管不问,丝毫未尽抚养孩子的义务和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由被告抚养孩子,可以给付4万元孩子抚养费,最近3年给孩子治疗疾病的各项花费自愿全部由其承担。现被告亦同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抚养孩子,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可以一次性给付孩子1万元抚养费及1万元医疗费。另查,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且有原告提交的6份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4多年时间,因婚生孩子鲁X甲患有先天性脑瘫疾病,被告于2012年10月借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依法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孩子鲁X甲现年3周岁,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脑发育不良,至今不会说话、不会行走、不会站立。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照顾,期间孩子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原告及其父母承担,被告自离家出走后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现原、被告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离婚后孩子鲁X甲继续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以后的健康成长。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居无定所,且和孩子分开两年多时间,不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性和病情,由此判定原告的抚养条件优越于被告,孩子判由原告继续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应当给付孩子抚养费,且被告离家出走两年多时间未尽丝毫抚养义务。孩子身患先天性脑发育不良的疾病,至今无法站立、不会言语,需要的抚养费比正常孩子要高,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理应多尽一点抚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综上各种情况,并结合本案案情,综合判定以下事实:孩子鲁X甲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比正常健康孩子要高;由原告继续抚养亦存在很多困难;被告在外务工无固定收入,抚养费过高亦无负担能力;抚养费只能一次性给付,因为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居无定所,分期或按月给付不利于法院执行,如被告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将会使孩子的合法权益受损。综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定让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4万元较为适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孩子鲁X甲身患脑发育不良的疾病,在以后的抚养过程中支出的各项费用比正常孩子要高,被告一次性给付4万元抚养费合情合理。原告在诉状中主张让被告承担孩子医疗费4.5万元,因只提交了医院对孩子鲁X甲的诊断证明,具体医疗费票据没有提交,另提交了近期在XX隆宝缘医院给孩子做康复训练和做疝气手术的病人收费清单两份,合计金额5073.4元,经法庭当庭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及5073.4元医疗费均认可,对该部分医疗费可让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较为适宜,即由被告给付原告孩子医疗费2536.7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余孩子医疗费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亦未认可,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明知亲生孩子身患先天性脑发育不良疾病,需要更多关爱和呵护,但因家庭矛盾借故离家出走两年多时间不回,期间对孩子的生活及病情不闻不问,未尽丝毫抚养义务,亦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存在过错责任,诉讼费应当判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二)、(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鲁XX与被告张XX离婚;二、婚生孩子鲁X甲由原告鲁XX继续抚养,被告张XX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其中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4万元。被告张XX有探望权,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三、由被告张XX一次性给付原告鲁XX给孩子鲁X甲治病的医疗费2536.7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三项共计给付4253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春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雪春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