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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荣与尤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尤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刘荣,男,1952年1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号内。身份证号:6104021952********。被执行人尤海萍,女,1960年9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宇宏花城**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6301031960********。刘荣申请执行尤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秦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限被执行人尤海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荣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超出日的月息2%计算,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1120元。本案执行费1723元。但被执行人尤海萍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尤海萍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3243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