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张根仔与张根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张根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37号原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669号法定代表人黄荣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旗,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根仔。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负责人洪波。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根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