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636号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繁星。委托代理人吴晓安。委托代理人李南京。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山。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树洪。被告杨云山。被告杨娅萍。被告杨亚琦。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长兴市政工程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浦能电源科技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士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黄玉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晓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许火堂到庭应诉。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13D053C51-L-01)及《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IFELC13D053C51-P-01)。原告与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为承租人。为担保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履行《售后回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IFELC13D053C51-U-01),被告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于同日分别签署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设备出租给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应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共36期租金,初始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7,370,138元。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和/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要求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另根据《保证合同》、《保证函》的约定,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为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上述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设备转让价款,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件接收证明》。起租后,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自2014年8月起未支付到期租金,已严重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IFELC13D053C5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返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编号为IFELC13D053C5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详见附表《租赁设备清单》);3、判令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给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2,955,212.00元及计算至2014年9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401.55元,以及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损失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4、判令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诉请第二项所指的租赁设备与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按本诉请第三项所负的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继续清偿;5、判令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对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3项中12,955,212元指截至2014年9月15日全部未付租金14,499,212元,扣除保证金1,544,000元后所得金额。后原告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请为:判令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给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2,955,212元及自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17,8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辩称,首先,本案的转让租赁物协议显示所有租赁物都是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购置,再以转让的形式转让给原告,被告再向原告租赁。在原告收回出借资金后,剩下的设备残值是不计价格的,但原、被告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的设备留购价款为100元,不属于正常处理出租物残值的情况,所以本案实际属于企业借款合同。其次,原告应当对返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返还设备进行选择,不能同时主张。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编号为IFELC13D053C5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证据2、编号为IFELC13D053C51-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证明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原告;证据3、《保证合同》(编号为IFELC13D053C51-U-01),证明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应对租赁合同项下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的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4、《保证函》,证明被告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对租赁合同项下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的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5、应收债权明细表,证明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以及应付未付租金的金额;经质证,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对于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无异议,但是清单中设备部分并不存在,有些实际已经抵押给了别人,设备所有权并不是完全属于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对于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有些设备已经不存在,有些设备抵押给了第三方。对于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第三项诉请中包含了未到期的租赁费用,应该扣除。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另查明,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购买设备(详见附表《租赁设备清单》)并回租给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使用,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分36期,每月一次、期末支付,第一期租金日为起租日后第一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以后每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为当期租金日,直至起租日后第36个月的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为止,第1期-第3期每期租金为93,927元,第4至第36期每期租金为517,829元,保证金1,544,000元,留购价款100元;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原告有权以保证金冲抵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对原告的任何欠款。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被告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承诺为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两年。《保证合同》还约定,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受益人无需事先向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论租赁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权、保证、定金、保证金等。又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设备款。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自2014年8月起未支付到期租金,截至2014年9月15日,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为14,499,212元。本院认为,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辩称《售后回租赁合同》实际应为借款合同,首先,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承租人业已确认实际收到租赁物,该交易模式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双方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对租赁物的处置,合同中关于租赁物留购价款的约定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对其主张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信。故原告与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签订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售后回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缔约双方理应恪守。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售后回租赁合同》,收回、处分租赁物,并由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赔偿损失,故对原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辩称,原告应当对返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返还设备进行选择,不能同时主张。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第三项诉请系主张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并非同时主张支付未付租金,故本院对于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此外,对于被告主张部分租赁物灭失及部分租赁物所有权归于第三人,但被告长兴市政工程公司在签署《所有权转让协议》时已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性,且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被告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缔约各方应予履行,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应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浦能电源科技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IFELC13D053C5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二、被告判令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编号为IFELC13D053C5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详见附表《租赁设备清单》);三、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按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12,955,212元,及自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17,8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四、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五、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对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对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9,5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5,117元,由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杨云山、杨娅萍、杨亚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序号品名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制造商/产地1沥青搅拌设备QLB-1500型XXXXXXX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2摊铺机TITANXXXXXXXXXX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3双钢轮振动压路机BomagXXXXXXXX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4轮胎压路机XPXXXXXXXXXX浙江徐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5轮胎式装载机武林XL-XXXXXXXXX浙江长兴铁路实业公司/中国6熨平板VDT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7轮式装载机LGXXXXXXXXXX杭州徐行机械有限公司/中国8轮式装载机LGXXXXXXXXXX湖州临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9山推推土机TY130BXXXXXXX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10装载机ZL-XXXXXXXXX浙江长兴铁路实业公司/中国11装载机ZL-XXXXXXXXX浙江长兴铁路实业公司/中国12压路机HDXXXXXXXXXX杭州路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13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QLB-3000型XXXXXXX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14挖掘机ZX250H-XXXXXXXX浙江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审 判 长 周士钧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