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薛卫华与李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卫华,李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21号原告薛卫华,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相强,男,40岁左右,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诉状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卫华诉被告李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李相强送达,经本院阐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相强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