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逢梅与太原金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逢梅,太原金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潘逢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明,男,汉族。被告太原金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商务区煤炭交易大楼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王剑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逢梅与被告太原金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逢梅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潘逢梅负担。审判员 郭金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