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77号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332272-0。被告李莉,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