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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郭少峰与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郭少峰,男,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新1**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郭少峰与被执行人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郭少峰办理房权平字第2014-460**号房产下所属土地使用证的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房权平字第2014-460**号房产下所属土地使用证为平国用(2010)第6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证使用权面积81802.76㎡。该宗土地已于2013年1月在石嘴山农商行万盛支行办理抵押贷款,目前该笔贷款尚未偿还,尚未解除他项权利登记。因此,无法办理房权平字第2014-460**号房产下所属土地使用证的过户登记手续,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平国用(2010)第6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解除他项权利登记后,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新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