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查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48号原告查某。被告唐某某。原告查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查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查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查某承担。审判员 向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斌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