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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未民初字第00472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方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怀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