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蹇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蹇某某,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长寿区。2013年11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9月10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4)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蹇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玉勇、李政作、被告人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被告人蹇某某与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分公司深加工车间(以下简称“XX建设深加工车间”)副班长袁某、员工王某某(均另处)通谋,由被告人蹇某某收购袁某等人私自处置所在车间保管的钢材,并由被告人蹇某某安排车辆运送钢材。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蹇某某驾驶一辆大货车来到XX建设深加工车间,在袁某、王某某的安排下,凭借王某某提供的出门条,将29.88吨的钢材运出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区,运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西部金属交易城销赃获赃款80000元。事后蹇某某用银行卡向袁某转账59000元。2014年8月9日,被告人蹇某某带领一辆大货车来到XX建设深加工车间,在袁某、王某某的安排下,凭借王某某提供的出门条,将30.16吨钢材运出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区,运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西部金属交易城销赃获赃款75050元。事后蹇某某通过其银行卡向袁某转账65000元。2014年9月3日,被告人蹇某某安排一辆大货车来到XX建设深加工车间,在袁某、王某某的安排下,凭借王某某提供的出门条,将价值58397元,共重10.245吨钢材运出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区,运至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一工厂堆放。事后蹇某某通过银行卡向袁某转账20000元。后该批钢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2014年9月8日,被告人蹇某某安排一辆大货车来到XX建设深加工车间,在袁某、王某某的安排下将19.52吨钢材运至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门岗处,准备运出该公司厂区处时被保卫人员当场查获,后公安机关将该批钢材扣押。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蹇某某被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卫处工作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蹇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并协助抓获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理中,被告人蹇某某向被害单位退出赃款113050元,袁某退出赃款4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胡甲、胡乙、杨某某、吴某某、蹇某某、胡某甲、陈某某的证言、共同作案人袁某、王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记账凭证及被告人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与他人事先通谋,事后收购他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的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蹇某某于2014年9月8日作案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就此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系从犯,且其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并协助抓获其他案件的的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对其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蹇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将扣押在案的钢材10.245吨、19.52吨发还给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中梁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