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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小珍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珍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珍,女,1980年8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珍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日16时30分,被告人刘小珍持王必霞(女,湖南省岳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的居民身份证,在本市建设银行站前西路支行大厅,冒领建行国旅龙卡。刘小珍在填写好《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和《”国旅龙卡”办理须知》后,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报警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人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王必霞居民身份证照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及“国旅龙卡”办理须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小珍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珍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小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珍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舸速 录 员  袁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