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心杨与张建宏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杨,张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张心杨,男,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儿童。法定代理人杨小莉,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系申请执行人张心杨之母亲。被执行人张建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心杨与被执行人张建宏抚养费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宏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心杨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宏给付2014年度的抚养费3600元,并负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宏履行了2014年度的抚养费36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014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