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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蚌埠市雪莲保温瓶有限公司与李寄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雪莲保温瓶有限公司,李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612-1号申请执行人:蚌��市雪莲保温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沈家玉,经理。被执行人:李寄平,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雪莲保温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寄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