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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余昭成与叶林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余昭成与被执行人叶林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人民币160432元、水电费、卫生费2344元、诉讼费177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BF46**杰德牌汽车。现被执行人已另行起诉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待该案审理后再行处理被扣押车辆及履行本案义务。。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现通知如下:(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136号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