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0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北京长捷物业管理中心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强,北京长捷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03683号原告徐国强,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长捷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号楼。法定代理人刘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国平,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原告徐国强与被告北京长捷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捷物业中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国强、长捷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隋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徐国强起诉称:徐国强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X、车架号为XX的残疾人摩托车(以下简称涉案摩托车)停放在X小区,2014年5月22日凌晨2时38分,涉案摩托车被人偷走。徐国强报警后,警察调取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涉案摩托车被盗期间,小区大门伸缩门完全打开,横杆抬起,值班人员在睡觉。因长捷物业中心将存车处出租给水站,导致徐国强的摩托车不能进入保存,无奈只能停放在小区楼下。徐国强入住X小区以来,一直向长捷物业公司交纳保安费,长捷物业中心应当对徐国强的财产进行保护。故徐国强诉至法院,要求长捷物业中心赔偿徐国强车款4000元、误工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长捷物业中心答辩称:长捷物业中心与徐国强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徐国强交纳的保安费是按照《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的,按照该标准内容,保安不负责看管个人的任何私有物品。小区有正规的停车处和看车人员,如果存车处内的车辆丢失,存车处负责赔偿,徐国强始终没有将涉案摩托车停放在存车处,长捷物业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不同意徐国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徐国强为北京市朝阳区X小区住户,该小区物业由长捷物业中心负责。2004年10月13日,徐国强花费4980元购买了涉案摩托车。2014年5月22日,徐国强停放在X小区47号楼下的涉案摩托车丢失。同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奥运村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为:2014年5月22日8时许,我所接110报警称,徐国强(男,55岁,身份证号×××)在朝阳区X小区47号楼下丢失三轮摩托车一辆,我所民警到现场后,通过了解,徐国强丢失一辆BYD50残疾人专用三轮摩托车,该车号牌XX,车架号XX,南大门伸缩门开启,横杆抬起,零时至凌晨6时监控无人值班。庭审中,徐国强主张,其向长捷物业中心交纳了2014年1月至12月保安费共计36元,故徐国强与长捷物业中心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并提交了2014年4月21日的五费统收收据予以证明。长捷物业中心认可徐国强交纳了保安费,但主张安保费属于公共秩序维护费用,并不包括为业主看护车辆,根据《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规定,物业公司对于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内容包括: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头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分进行处理。双方认可,X小区内有专门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的存车处,并需另行交纳停车费用。徐国强主张因为存车处的门很窄,门口有水桶,涉案摩托车进不去,故未将涉案摩托车停在存车处内,徐国强也没有交纳过停车费。上述事实,有徐国强提交的证明、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发票、五费统收收据、残疾人证,长捷物业中心提交的《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徐国强以保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与长捷物业中心达成了关于涉案摩托车的保管合同关系,长捷无业中心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徐国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国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