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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祝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祝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8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祝某某,男,汉族。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祝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其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