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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石某甲。委托代理人马某。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石某甲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某诉称,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石某乙,婚生女经诊断为癫痫、脑部瘫痪、多重残疾。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被告对原告多加关爱,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现在婚生女年幼,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故原被告应共同努力维持家庭和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