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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常先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先军,常新苗,陈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常先军,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常新苗,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永梅,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常新苗、陈永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新苗、陈永梅在二日内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常先军医疗费等共计18242.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常新苗、陈永梅的银行存款18628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常新苗、陈永梅剩余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