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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颂与陈迪、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颂,陈迪,赵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张颂,女,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干部,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陈迪,女,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干部,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赵兴,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颂诉被告陈迪、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8,000元,其他权利原告全部放弃,双方债务全部结清,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国君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