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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振忠、禤雪英等与李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忠,禤雪英,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忠。申请执行人禤雪英。被执行人李胜利。申请执行人李振忠、禤雪英与被执行人李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防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李振忠、禤雪英166382元、案件受理费1708元,合计168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胜利欠到申请执行人李振忠、禤雪英赔偿款166382元、案件受理费1708元,合计168090元,已偿还10万元,余款68090元,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18090元;二、申请执行人李振忠、禤雪英自愿放弃上述赔偿款的利息请求;三、若被执行人李胜利还清上述赔偿款,则本案债权债务两清;四、本案执行费2421元,由被执行人李胜利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韦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