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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行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留凤诉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留凤,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龙行初字第09号原告:赵留凤,女,1928年9月1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郭丽红,洛阳市天义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亚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水山,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科,男,汉族,45岁,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赵留凤诉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卫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