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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业权与顾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业权,顾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许业权,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顾以荣,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许业权诉被告顾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业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业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业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许业权已预交45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许业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