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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培峰与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培峰,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华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顺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高培峰。被执行人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华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顺泰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冀石国证执第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6月9日受理了高培峰申请执行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藁国用(2011)第88号、藁国用(2009)第64号、藁国用(2009)第133号、藁国用(2009)第020号所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