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信宜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章庆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在相识一年多后就同居生活。2012年9月19日原、被告到信宜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在2013年1月27日生育大女儿陈某乙,在2014年4月15日生育小女儿陈某丙。由于被告的母亲一直不喜欢原告,婆媳矛盾大,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就���架。尤其在原告生育了两个女儿后,被告就更加不满意,经常对原告不理不睬,甚至打骂原告。原告觉得难于继续维持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了解除双方的痛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乙、陈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2015年为8343.50元,此后逐年递增10%至小孩18周岁止),在每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余下的在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给原告;三、被告在不影响小孩学习和休息的时间享有探视权;四、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某甲辩称:虽然我与原告的感情基础较好,但是婚后一直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本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首先,原告现在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无法抚养孩子。其次,原告曾经多次伤害孩子,拿刀���吓孩子。所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婚生女儿陈某乙、陈某丙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9月19日双方自愿到信宜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13年1月27日生育大女儿陈某乙,2014年4月15日生育小女儿陈某丙。婚后,原、被告在信宜市区租赁房房居住,被告在信宜市**市场卖猪肉,原告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称被告有几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又不予确认。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原告起诉离婚后,返回娘家生活,被告搬离原出租屋,另重新租屋居住,双方处于分居生活。婚生女儿陈某乙现在随原告在娘家生活,婚生女儿陈某丙随被告��市区生活,由被告母亲照顾。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中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生育了两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打架,乃致分居生活,且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并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由于婚生女儿陈某乙现在随原告在娘家生活,婚生女儿陈某丙随被告在市区生活,由被告母亲照顾。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婚生女儿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儿陈某乙由原抚养,婚生女儿陈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称被告有几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又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婚生女儿陈某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章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飞凤附录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谢情破裂��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