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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法执字第4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靳清太、靳寿珍等与王志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甲,靳某乙,白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馆法执字第403-7号申请执行人靳某甲。申请执行人靳某乙。申请执行人白某,退休干部,馆陶县陶山西街。被执行人王某(王某)。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馆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本案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与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馆陶县城亿丰广场8号楼3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王某)与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馆陶县城亿丰广场8号楼3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金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付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