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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瑶与谢林生、刘飞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瑶,谢林生,刘飞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刘瑶。被告谢林生。被告刘飞则。原告刘瑶与被告谢林生、刘飞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详细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