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瑶与谢林生、刘飞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瑶,谢林生,刘飞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刘瑶。被告谢林生。被告刘飞则。原告刘瑶与被告谢林生、刘飞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详细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