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伍祚平诉被告彭开铁、曾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祚平,彭开铁,曾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伍祚平,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开铁,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岚,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伍祚平诉被告彭开铁、曾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祚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祚平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伍祚平负担。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