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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博尔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黄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艾博尔新能源有限公司,黄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艾博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龙窝工业区1号A栋,组织机构代码75254146-7。法定代表人JohnStephenHei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旭东,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泳。上诉人深圳市艾博尔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博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艾博尔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其公司的吴某某、龙某某与黄泳的对话录音资料及录音资料的文字整理内容。其中,该文字整理内容第三页的第一行至第三行所显示的主要对话内容如下:龙某某说,培训以后调岗是绝对合法的,公司让你级别降低也是可以的;黄泳回答,我现在级别已经是最低的了;龙某某说,还有编外业务员,这也是符合劳动法的。该文字整理内容第五页的第四行至第十六行所显示的主要对话内容如下:黄泳问,销售代表是什么?龙某某说,业务员有固定工资,销售代表没有固定工资,但有提成;黄泳问,销售代表不是编内,销售代表还是公司的?龙某某回答,不是,销售代表没有公司的所有这些东西,只是帮公司卖东西;黄泳说,那就和公司没有关系,怎么能说是公司的销售代表?龙某某说,那就是销售代表,你没遇到过,但公司有这个模式。另查,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泳与艾博尔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黄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数额,艾博尔公司主张,黄泳在2013年2月之后收到的部分款项实为2013年2月之前的暂扣提成及上年度的年终双薪等,因此,黄泳的平均工资应为6422元,不是6865元。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黄泳的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的,无需签名确认,因此,黄泳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中的每一笔资金所对应的性质并不明确,艾博尔公司主张的暂扣提成也未经黄泳确认,故本院对艾博尔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结合黄泳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及艾博尔公司确认的社保费用、公积金数额所计算的平均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艾博尔公司主张,黄泳的销售额没有达到公司要求,艾博尔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但黄泳仍不能胜任工作且拒绝调岗,艾博尔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艾博尔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2013年黄泳销售汇总表》未经黄泳确认,无法认定黄泳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双方在对话录音中对此也没有进一步确认,因此,艾博尔公司关于黄泳在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主张,证据不足;且即使艾博尔公司关于黄泳在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主张属实,艾博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先对黄泳进行调岗。根据艾博尔公司提交的对话录音资料及文字整理内容,艾博尔公司拟把黄泳调往的岗位是销售代表,只是帮公司卖东西,而没有固定工资及其他的东西,也即龙某某所说的编外业务员,并非艾博尔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本院认为,艾博尔公司所主张的调岗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企业内部调岗,黄泳对此不同意不属于拒绝调岗,艾博尔公司因此与黄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黄泳支付赔偿金。原审根据黄泳的工作时间和平均工资所判决的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艾博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艾博尔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