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江国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国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西路27号2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陈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江国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江国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嵇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