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中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李华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华文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463号罪犯李华文,男,纳西族,1990年5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玉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文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