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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学平与吴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平,吴秀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黄学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季栋栋。被告吴秀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雪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平与被告吴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季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昕颖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