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学平与吴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平,吴秀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黄学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季栋栋。被告吴秀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雪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平与被告吴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季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昕颖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