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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常州浩源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德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浩源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德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40号原告:常州浩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新北区科技园2号楼创业中心c座333室。法定代表人:宗家兴,该公司总经理。委任代理人:新立新,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任代理人:郑婷,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德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获江村。法定代表人:胡潘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浩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浩源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浩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浩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5.50元,由原告常州浩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敬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崔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