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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9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肖科军代理审判员  周 虹人民陪审员  马文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