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9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肖科军代理审判员 周 虹人民陪审员 马文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