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农民。2013年7月10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9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在其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的家中利用马丹京、陈锋(二人均刑拘在逃)架设的棋牌乐786网络游戏赌博平台,以网名“汇通网络”的身份在游戏中担任银商买卖游戏币,从事资金结算服务。至该平台被查获止,被告人韩某在该网站买卖游戏币共计484亿,交易额达人民币180万余元,通过低价回收,高价卖出的方式从中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韩某有从仙居银商“白塔”吴旭兵(已判)处调剂游戏币。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韩某被列为网上逃犯,同年7月10日,被告人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韩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已由仙居县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崔巍、纪盼盼、丛培芳、夏爽、吴旭兵等人供述,证人王某、杨某等人证言,银行卡查询记录,电子账单,扣押清单,被告人韩某的户籍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及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系投案自首,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韩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仙居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巧巧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