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执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纪献军与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兆凯砼搅拌站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献军,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兆凯砼搅拌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执字第398-2号申请执行人纪献军,男,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吕思民,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兆凯砼搅拌站。负责人吕思民,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3)柘民初字第1477、147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献军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兆凯砼搅拌站货款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冻结了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11001020500059084701帐户上的存款4200000元,现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该公司未曾与申请人纪献军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并不是该案件当事人。案件在审理时,审判庭未曾通知公司参加诉讼,该公司也未曾收到审判庭的任何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的存款4200000元,帐号110010205000590847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