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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凌海市。被申请人苏某,男,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凌海市。李某某与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苏某驾驶的比亚迪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李某某因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解除申请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某驾驶的比亚迪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大明审判员  周庆久审判员  刘学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俭